一、 什么是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是表示商品或服务来源于某个国家、地区、区域、并且该商品的品质、信誉或者其他特征是由该产地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商品的特殊品质与其产地的水、土、气候等地理环境有紧密联系。例如绍兴黄酒、章丘大葱等。地理标志最基本、最常见的就是地名,可以是国家名称、地理名称或者行政区划名称。地理标志也可以由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等可视性标志构成。
二、 什么是集体商标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示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集体商标是指某一组织的商标,而不是某一企业的商标。集体商标可以在商品上使用,也可以在服务上使用。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即该组织是其成员的代表,注册商标的权利属于集体,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不是该组织的成员不能使用。因此,集体商标标示的是商标使用者同属于某一个组织,体现其“共有”和“共用”的特点,表示该组织成员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相互遵守某种共同标准或者共同性质而使用的特点。
三、 什么是证明商标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服务,用于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证明商标应该由某个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由注册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因此,证明商标不是表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于某个经营者,而是用于证明商品或者服务出自某原产地或者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志。
四、 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依据
《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亨有商标专用权,受商标法律保护。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示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本身的特殊性,《办法》明确规定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注册、使用和管理有别于普通商标特殊要求和规定。该《办法》已于2003年6月1日起实施。
五、 地理标志申请人的资格
地理标标志的注册人应当是对地理标志所标示商品的特定品质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可以是社团、协会、行业团体等组织,而不是某个商品的生产或者经营者。例如:“吐鲁番番葡萄”的注册人是“吐鲁番地区葡萄产业协会”、“绍兴黄酒”的注册人是“绍兴市黄酒行业协会”等。
六、 地理标志注册申请的书式材料及规费
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的申请注册程序与商品商标相同。
(一)、商标申请书应当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指定书式。
(二)、申请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应当依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按类申请,即一标一类一份申请的原则。如果同一商标使用商品或服务项目跨多个
类,则需要按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类别分别提出申请。
(三)、每一个商标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并在商标申请书商标种类一栏上注明商标是集体商标或是证明商标。
(四)、附送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可以是企业的营业执照或者社会团体的登记证等依法成立的证明文件。
(五)附送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1、 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主要包括:
①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宗旨;
②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商品的品质;
③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手续;
④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权利、义务;
⑤成员违反其使用管理规则应承担的责任;
⑥注册人对使用该集体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2、 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主要包括:
① 使用该证明商标的宗旨;
② 该证明商标证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质;
③ 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条件;
④ 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手续;
⑤ 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
⑥ 使用人违反该使用管理规则应承担的责任;
⑦ 注册人对使用该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六)附送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省极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指定注册的商品的特定品质具有监督能力及其商品生产地域
范围的证明文件。
(七)提供说细说明申请人所具有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
(八)商标图样5份(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当提交着色图样5份,黑白稿一份)。商标图样必须清晰,易于粘贴,长或者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并在申请书上的指定位置粘贴商标图样一张(指定颜色的粘贴彩色图样),粘贴的方向即为指定方案。
(九)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十)商标注册人申请人的名义、章戳应当与核准或者登记的名义一致。
(十一)填写的商品名称或者服务项目,应按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所列商品和服务的项目填写,若填写的商品名称或者服务项目国际分类表中未列出,应附送说明书。
(十二)申请人必须按规定向商标局缴纳注册规费3000元。
七、 申请注册地理标志的注意事项
(一) 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申请注册与商品商标相同,都是采用国际分类。按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将商品分为34个类(即1-34类),服务分为11个类(即35-45类),按类申请。
(二) 地理标志注册申请虽然已经指定商标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但未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或者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等文件的,由商标局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三) 申请时一定要指定商标种类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否则即便附送了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商标局仍将按照普通商标对待。
(四) 同一申请人,已经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注册了商品商标,又能提交地理标志注册申请的,为使消费者不产生混淆,商标局将不予核准注册商标,除非申请人同时向商标局提出注销商品商标申请。
(五) 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的,应该按照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填写,不能随意扩大商品范围或者填报与证明内容无关的商品,否则商标局将予以部分驳回。
八、 外国人、外国企业如何在我国申请注册地理标志
外国人、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注册地理标志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机构代理,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详细说明该申请人所具备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该组织应当由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成。
外国人、外国企业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家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代理委托书和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有关证明文件应真实有效,其公证、认证,按对等原则办理。
商标注册申请书件,包括商标标使用管理规则、证明文件等,应当使用中文,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九、 地理标志的实质审查
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实质审查是对商标是否具备注册条件的审查,是依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审查,即商标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禁用之列;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标法》第十一条);商标是否与在先申请或者已注册的商标权利冲突,包括普通商标在先权利(《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
实质审查还包括:
(一) 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品质、信誉或者其他特征;
(二) 该商品的特定品质、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的关系;
(三) 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
对地理标志标示商品的特定品质及地域范围由商标局依事实来认定。
十、 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公告
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与商品商标一样,商标局均予以公告,但公告的内容与商品商标又不尽相同。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的全文或者摘要。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对使用管理规则的任何修改,应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由商标局公告。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在一年内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转让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受让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并符合《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办法》的规定,由商标局审查,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及其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公告,是使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使用及管理公之于众,并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十一、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驳回复审与异议复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经商标局实质审查依法驳回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复审申请,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商标局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自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其他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商标注册。任何人认为商标注册不当的,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与普通商标不同的是,地理标志的异议、争议及注册不当要求撤销的理不仅局限于商标本身,还包括注册人的主体资格是否成立,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是否公正、符合法律规定,例如地域范围的划分、有关质量的标准等。
十二、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的变更和转让
变更集体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集体成员发生变化的或者修改集体商标管理规则的,注册人要向商标局提交变更其他注册事项申请,并附送变化后的成员名单或者修改后的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变更证明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修改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注册人要向商标局提交变更其他注册事项申请,并附送修改后的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转让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由受让人办理转让注册商标手续。受让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并附送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及其他文件。
十三、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的国际注册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领土延伸与普通商标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国外申请人在办理上述申请时应当按照《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指定的代理人,自该商标在国际注册簿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提供真实有效的中文的证明文件及使用管理规则。有关
修改也应依同样程序递交。否则商标局将驳回申请。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所有人要求优先权的,按照普通商标同等对待,无须公证。
十四、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的有效期及续展注册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自核准注册之日起,有效期为10年。10年期满后,若继续使用,须办理续展注册。
《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十五、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及使用人的权利与义务
集体商标一经注册,其集体组织所属成员均可使用该集体商标,但须按照该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履行必要手续。注册人应按照《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发给使用人《集体商标使用证》。集体商标注册人应监督其成员依法使用该商标及其商品的质量,如果其成员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集体商标注册人应承担法律责任。经该组织成员共同协商,注册人可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但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应专用于集体商标的管理。
集体商标注册人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该集体商标
集体商标专用权被侵犯的,注册人可以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公告的使用人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参与上述请求。
十六、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及使用人的权利与义务
证明商标一经注册,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注册人所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证明商标规定条件的,注册人不得拒绝其使用。
注册人对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任何修改,均应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在一年内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证明商标注册人应依《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发给使用人《证明商标使用证》。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如果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该商标注册人应承担法律责任。对其商标使用失去控制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证明商标专用权被侵犯的,注册人可以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公告的使用人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参与上述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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